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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888号(2)

以上本院支持的医疗费9425.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营养费450元,合计10163.43中的10000元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由被告xx财险徐州公司直接向原告祝xx赔偿。其余163.43元则由被告余xx向原告祝xx赔偿。而误工费4662.25元、护理费160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均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故由被告xx财险徐州公司直接向原告祝xx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向原告祝xx赔偿医疗费9425.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营养费450元,合计10163.43中的10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向原告祝xx赔偿误工费4662.25元、护理费160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余xx向原告祝xx赔偿医疗费9425.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营养费450元,合计10163.43中的163.43元。

四、驳回原告祝xx对被告余xx、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祝xx对被告邢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420元,由被告余xx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道升




二O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 程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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