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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458号
徐 州 市 泉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泉民初字第458号


原告文xx,女。

委托代理人杜xx,徐州市泉山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x伟,男。

被告郑x斯,男。

原告文xx诉被告郑x伟、郑x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道升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xx、被告郑x伟、郑x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xx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12年2月20日,被告在拆自家楼房时将砖头、水泥块扔到了原告家中,将原告家玻璃、水桶砸坏,原告上前同其理论,两被告站在房顶与原告争吵,被告郑x伟拿起一块砖头砸向原告头部,导致原告当时昏迷,随后原告家人打120将其送到徐州市矿山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脑震荡、左顶部头皮血肿,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出院时医生医嘱要注意休息,随诊治疗。此事件发生后原告报警,泉山分局九里派出所民警出警并给予调解,被告只赔偿了原告玻璃、水桶,但却拒绝承担原告医疗费损失,本案派出所调解无果。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了邻里和睦关系,更侵害了原告身体健康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7376.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营养费540元、护理费1080元、误工费216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1581.7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郑x伟辩称,我没有打伤原告,所以不同意赔偿。

被告郑x斯辩称,我没有打原告,也没有砸原告,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x斯与被告郑x伟系父子关系。原告文xx与被告郑x斯、被告郑x伟系前后院邻居关系。后原告文xx在被告郑x斯、被告郑x伟因建房需要拆除部分旧房的过程中受伤,后原告文xx报警处理。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九里山派出所2012年5月10日出具的《治安调解书》记载主要事实为:2012年2月20日11时许,在徐州市泉山区丁楼村6队,原告文xx称其邻居郑x斯家盖房子时,从房子上掉下来砖头砸到其头部,原告文xx后到医院就诊,后经法医鉴定,原告文xx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原告文xx受伤后,于2012年2月20日12时30分被送至徐州市矿山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诊断为:脑震荡、左顶头皮血肿。医嘱:住院治疗。同日,原告文xx在徐州市矿山医院住院治疗,其入院诊断为:脑震荡、左顶头皮血肿。2012年3月5日,原告文xx伤情好转出院。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2、门诊随诊。原告文xx为此花费住院医疗费7376.7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文xx所举证《治安调解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2013年1月,原告文xx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郑x伟、被告郑x斯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合计11581.76元。被告郑x伟、郑x斯则以辩称理由予以反驳。经调解无效。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文xx主张当时系被告郑x伟拿起砖头砸伤其头部,还申请证人温xx(原告文xx系其三姨,其大姨家的二儿媳妇是郑x斯之妹)、魏xx(温银莉朋友)、赵xx(过路人)出庭作证,其中证人温xx证实看到被告郑x伟故意砸砖头砸到原告文xx;其中证人魏xx证实从前院掉下一些东西,好像是砖头,原告文xx就倒地了;赵xx则证实从大门口看到有砖头从前院上面屋顶过来把原告文xx砸伤了。经质证,原告文xx不持有异议,被告郑x伟、被告郑x斯则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文xx的举证可以看出,原告文xx是在被告郑x斯、被告郑x伟因建房需要拆除部分旧房的过程中被拆落的砖头砸伤,故被告郑x斯、被告郑x伟应赔偿原告文xx因受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原告文xx主张系被告郑x伟拿起砖头砸伤其头部,其证人证言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且与其本人在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九里山派出所的报警所称相互矛盾,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文xx主张医疗费7376.76元,有医疗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文xx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文xx主张营养费540元,根据其住院14天、每天按照15元计算,本院支持其营养费210元。原告文xx主张护理费1080元,参照徐州市同类护工每日收入50元标准计算,本院支持原告文xx的护理费700元。原告文xx主张误工费2160元,按照2012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元、以其住院14天为限计算,本院支持其误工费1138.30元。原告文xx主张交通费200元,根据其入院、出院必要的交通费支出考虑,本院酌定支持其交通费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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