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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1174号
徐 州 市 泉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泉民初字第1174号



原告胡某某

被告郑某

被告郑某某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东路437号。

负责人朱徐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郑某、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九安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郑某、郑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2012年12月9日12点50分,被告郑某某驾驶牌号为苏CA186C号小汽车在徐州市永安街与徐州市淮海西路交叉口斑马线上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交巡警警察支队对此事故认定,被告郑某某负全部责任。

此次事故造成原告鼻骨骨折、脸部挫伤、腰部严重受伤及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住院治疗一个月。住院期间,被告对原告不予理会、赔偿。由于原告腰部受到重创,恢复时间较长,医生说需要在家休养3个月,不能工作,这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压力和经济上的负担。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可被告迟迟不愿出面解决此事。无奈,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2976.45元,护理费2人×50元/天×30天=3000元,营养费18元/天×23天=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23天=345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3000元/月×4个月=12000元,自行车定损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合计31735.45元。

被告郑某某、郑某辩称,通过原告的诉状,原告的某些请求费用不合理,请法院依法裁判。另外,原告受伤后,被告已经给原告支付了部分费用,包括当日检查费用1363元,当日急救费80元,2012年12月17日付给原告母亲4200元,12月20日又交到医院押金2000元,以上合计7643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根据原告所提交的票据据实赔付,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30天没有相关依据,应该按照住院期间计算,主张两个人也没有相关依据,按照1个人计算,标准认可40元每天,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按照15元每天计算,住院期间是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样按照22天计算,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误工标准原告没有提交相关依据,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根据原告的伤情和公安部误工损失评定准则,鼻骨骨折经过手术治疗的误工期限为60天,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认可200元,对原告主张的自行车损失,因为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并且事故认定书上没有认定该项损失,因此不认可,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没有相关的依据,该项损失不认可。诉讼费被告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12点50分,被告郑某某驾驶牌号为苏CA186C号小汽车在徐州市永安街与徐州市淮海西路交叉口斑马线上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泉山大队认定,被告郑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胡某某无责任。被告受伤后被送至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腰部肌肉损伤,头面部挫伤。2012年12月18日,原告行鼻骨骨折折复位术,闭合性手术。原告于2012年12月31日出院,出院情况:治愈,出院医嘱:嘱继续抗炎滴鼻治疗,局部忌受力,适当活动,门诊随诊。出院病情证明书建议:建议休息,单位安排。

原告于2012年12月9日入住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12月31日出院,共计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12976.45元。原告受伤当日,被告郑某某支付原告急救费用80元,支付原告检查费1393元;原告住院期间,2012年12月20日,被告郑某某为原告支付医疗费2000元,2012年12月17日,被告郑某某支付原告4200元(含原告住院时于2012年12月17日交付的押金3000元)。庭审中,就被告郑某某支付的部分,原被告双方同意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应赔偿的范围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郑某某。

另查明,原告胡某某系徐州市城镇户口。该涉案事故车辆苏CA186C轿车登记于被告郑某名下,事故当日驾驶该车辆的为被告郑某某,被告郑某某具有驾驶资质,且准驾车型为C1。该涉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2012年5月3日12时起至2013年5月3日12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系不计免赔500000元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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