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536号 (2)
确认被告李某代李父、何母与被告张某就徐州市XXXX室房屋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李某、张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娜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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