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泉民初字第168号
徐 州 市 泉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泉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徐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泉山区西苑小区盛裕1-3-502室。

委托代理人良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详某某,男。

原告徐州XX有限公司诉被告详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娜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良XX,被告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原告系一家从事XX经营生产的有限公司,2008年6月以来,作为股东之一的被告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运作,至2011年2月,公司因营运资金被被告大量占用而无法正常经营(2011年2月12日止,经财务审计并经被告认可的个人欠款为1017555.5元),公司遂于X月XX日召开股东会议决定暂停经营,全面清理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及损益,被告作为参会的股东签字并同意该决议。在原告与相关交易对手销售账目核对徇征过程中发现,被告少报销售收入两笔,分别为XXXXX有限公司的销售款XXXX元,XX种子公司的销售款XX元。在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期间,经公司法律顾问调解后,被告归还了欠款XXX元。现被告仍欠原告资金60834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予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的销售款608346元(1017555.5元+59290.5元+3500元-50000元-300000元-122000元=6083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

被告详某某辩称,在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中,对XXXX有限公司的销售款59290.5元及XXX种子公司的销售款3500元被告不认可,其余部分均认可,因被告与原告之间的账目到现在尚未算清,故被告认为应待与原告的经济纠纷处理完毕后,再向原告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详某某系原告中科湖西公司股东之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在详某某经营期间,XXX公司的经济往来均由其负责。2011年2月19日,XXX公司股东会决议暂停经营,清理公司资产、负债及损益。经核对,详某某共有1017555.5元经营资金未存入XXXX公司账户。2011年2月12日,详某某签字认可其欠公司1017555.5元,并向XXX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如下:截止至2011年2月12日本人欠公司1017555.5元。后详某某向中科湖西公司偿还472000元,剩余欠款545555.5元,至今尚未归还,故FFF公司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详某某则以辩称理由予以答辩,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XXXX公司股东会决议、结账明细、被告详某某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详某某欠原告XXX公司545555.5元事实清楚,被告详某某亦当庭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XXX有限公司的销售款59290.5元及XXX种子公司的销售款35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两笔欠款的存在,且被告对此表示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两笔欠款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详某某给付原告XXX公司欠款545555.5元。

二、驳回原告XX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由被告详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娜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曼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