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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行初字第29号(3)
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缙云县XX局作出的缙公行决字(2013)第5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柔辰
代理审判员 朱 燕 红
人民陪审员 周 献 贤







二0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胡 静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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