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行初字第26号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丽莲行初字第26号
原告顾XX,曾用名顾X蕊,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XX街道XX路XX号,现住浙江省缙云县XX镇XX小区XX北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沈XX,浙江缙云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吕XX,浙江缙云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缙云县XX局。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XX街道XX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厉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XX,缙云县XX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顾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XX镇XX路XX号,现住缙云县XX街道XX南路XX花园XX幢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X羽,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复兴街140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6904112328
原告顾XX诉被告缙云县XX局房屋登记行政争议一案,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缙云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XX及其委托代理人沈XX、被告缙云县XX局的委托代理人吕XX、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后,本院依职权于2013年7月17日追加顾X为第三人,并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XX及其委托代理人沈XX、吕XX、被告缙云县XX局的委托代理人吕XX、杨XX、第三人顾X的委托代理人顾X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缙云县XX局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缙建批[2012]4号批复,认定: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的规定,同意注销顾XX、顾X所有的缙房第A08407、A08408号房屋权证,并将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公告作废。被告缙云县XX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有:1、缙建批[2012]4号批复及通知,待证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及被告程序合法的事实;2、缙房第A08407、A08408号房屋登记档案、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待证房屋登记申请人申请房屋产权分割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获取房屋登记;3、《房屋登记办法》,待证适用规范性文件正确。
原告顾XX诉称,1996年7月13日,原告父母以原告父亲顾X和原告顾XX的名义购买了坐落在缙云县XX镇XX村XX山脚XX局宿舍南边一间一层房屋(即门牌为XX镇XX路XX号房屋)。原告父母将该房屋升建至四层,并以原告父亲顾X的名义办理了土地证和房产证。2000年1月25日,原告父亲与原告签订《房屋分书》,协议将XX镇风景山路2号房屋第一、二层分给原告,第三、四层分给原告父亲。同年9月,原告父母协议离婚。2004年6月,原告父亲顾X代原告顾XX办理了房产分割登记,原告顾XX和原告父亲顾X分别取得了缙房第A08407、缙房第A08408房屋权证。2012年11月,被告在原告父母及原告叔叔顾X金对原告的缙房第A08407房屋权证无异议的情况下,作出注销该房屋权证的缙建批[2012]4号批复。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关于同意注销顾XX所有的缙房第A08407房屋权证”的批复,向缙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综上,被告作出注销批复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缙建批[2012]4号“关于同意注销顾XX所有的缙房第A08407号房屋权证”的批复。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2)丽缙行初字第10号行政答辩状,待证被告作出缙房第A08407、A08408号房屋登记行为所依据的材料不存在隐瞒和虚假的事实;2、《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释义,待证被告无权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3、缙政复决字[20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待证复议决定错误的事实。
被告缙云县XX局辩称,1997年11月,被告下属机构缙云县XX处办理了由原告父亲顾X与原告顾XX共有的(97)缙房字1759号房屋权证。2012年9月,原告母亲陈XX向缙云法院提起的一起行政诉讼中提供了其与原告父亲顾X的离婚协议等证据,该离婚协议所载内容与原告父亲顾X于2004年7月19日申请房屋分割登记时提供的房屋分书内容不一致。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原告父亲顾X在申请房屋分割登记时向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情况,且原告顾XX取得该产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故原登记行为应予撤销。综上,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