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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行初字第26号(4)
撤销被告缙云县XX局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缙建批[2012]4号批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柔 辰


代理审判员 朱 燕 红


人民陪审员 毛 南 维








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胡 静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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