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丽莲行初字第26号(4)
撤销被告缙云县XX局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缙建批[2012]4号批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柔 辰
代理审判员 朱 燕 红
人民陪审员 毛 南 维
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胡 静 雪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