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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行初字第17号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丽莲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镇XX路XX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镇XX村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丽水市XX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丽水市XX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XX,男,丽水市XX局行政法制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XX,男,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XX不服被告丽水市XX局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关于宋XX投诉丽水市XX司法鉴定所的答复》,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被告丽水市XX局法定代表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章XX、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丽水市XX局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关于宋XX投诉丽水市XX司法鉴定所的答复》认定:丽水市XX司法鉴定所受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宋XX伤残等级及用药合理性进行法医学鉴定。在接受委托后,XX司法鉴定所指派华某某、雷某某进行鉴定,在对宋XX的法医学检查、病历记载、放射片阅示以及法院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后得出宋XX左肘关节不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被告经查看鉴定案卷材料,询问鉴定人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现XX所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情况。被告丽水市XX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待证原告身份情况;2、原告投诉报告及材料,待证原告投诉内容及依据;3、丽水市XX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待证鉴定意见书中对原告起诉内容有相关记载;4、丽水市XX司法鉴定所材料,待证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不存在违反鉴定程序的情况;5、来去电笔录、询问笔录,待证XX司法鉴定所不存在虚假鉴定的情况;6、丽水市XX司法鉴定所关于宋XX一案鉴定过程说明和自查报告,待证XX鉴定所不存在违反鉴定程序的情况;7、宋XX投诉报告二份,待证原告两次向被告投诉XX司法鉴定所;8、投诉登记表、投诉案件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待证被告受理符合规定;9、被投诉处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待证被告向被投诉人进行了告知;10、投诉事项转办通知书、宋XX向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投诉报告及政法委转办单、投诉处理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及政法委转办单、答复书及送达回证,待证本案从受理到作出答复均符合法律规定;1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待证被告办案程序合法;12、《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待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13、《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待证鉴定符合规范,不存在虚假鉴定的情形。
原告宋XX诉称,被告作出的《关于宋XX投诉丽水市XX司法鉴定所的答复》所依据事实与实际不符。1、被告认定原告在检查中欠合作,与事实不符。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规定对肘关节需测量“屈曲、伸展、旋前、旋后”四个数据,原告在鉴定过程中严格按照鉴定人要求完成动作,鉴定人测量了原告肘关节的伸展数据,但未在鉴定意见书中列明,违反鉴定程序。2、丽水市XX司法鉴定所在审阅医院拍的影像片等鉴定材料时断章取义,得出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及不合理的用药的结论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丽水市XX局作出的答复。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待证原告的身份情况;2、浙江省司法厅浙司复决字[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待证原告对该复议不服;3、浙江省丽水市XX局第2012(6)号《关于宋XX投诉丽水市XX司法鉴定所的答复》,待证原告对该答复不服;4、《丽水市XX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待证该鉴定结论不真实;5、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原告在法定限期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2012年9月20日原告向司法局、司法厅提交报告要求对原告的影像片进行再次鉴定,待证丽水XX鉴定所审阅影像片得出的结论与事实不符;7、投诉材料,待证原告对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鉴定的鉴定意见不服。
被告丽水市XX局辩称,1、原告起诉主要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属于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被告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行使监督管理权,而鉴定意见本身的科学性不属于管理范围。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鉴定意见进行综合判断。2、被告作出答复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收到原告投诉后,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查看鉴定案卷、询问案件相关人员、电话询问了委托鉴定的经办人和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根据调查所得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认定原告宋XX不予配合检查致其肘关节伸展数据无法客观测量,丽水市XX司法鉴定所已按规范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结合相关鉴定资料作出判断,其所做鉴定活动程序合法,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被告认为原告起诉无理,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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