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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余行初字第48号


杭某市余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杭州××山建筑××厂,住所地杭州××××荆山岭。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余甲、岳×。

  被告杭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藕××西××号。

  法定代表人朱××。

  委托代理人金××、许××。

  原告杭州××山建筑××厂(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杭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被告)作出的余乙罚字[2012]第41002295A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期间因起诉材料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本院于同年11月28日受理后,并于同年11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杭州××山建筑××厂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代理人余甲、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金××、许××到庭参加诉讼。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经(2013)浙行延字第53号批复,同意延长本案审限至2013年5月26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2年6月6日作出余乙罚字[2012]第41002295A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未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将厂房和办公房出租用于商业用途开设酒店的行为,违反了《杭某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原告杭州××山建筑××厂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4880元,并处以罚款55000元。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余乙罚字[2012]第41002295A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告依法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2、送达回证,拟证明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

  3、《关于建议对杭某某纪某某大酒店涉嫌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行为进行查处的函》,拟证明涉案处罚的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

  4、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现场照片,拟证明现场检查时,涉案建筑用于酒店经营的情况。

  5、询问笔录(张××),拟证明原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违法事实。

  6、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作为被处罚主体适格的事实。

  7、酒店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地税发票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出租涉案建筑物用于酒店经营事实。

  8、杭某市余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简某单,杭州××山建筑××厂的申请报告、五常街道的情况说明、征询规划意见的报告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将涉案建筑物租赁给杭某某纪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某某酒店)经营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属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事实。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某工许可证及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涉案建筑物的规划性质为厂房和办公房的事实。

  10、调查笔录(蒋某某),拟证明原告将涉案建筑物出租给世纪某某酒店用于酒店经营的相关情况。

  11、世纪某某酒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涉案建筑物用于酒店经营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12、向杭某市国土资源局余丙分局发出的《征求意见联系函》,拟证明原告未到国土部门办理涉案建筑用地性质变更手续。

  13、向杭某市规划局余丙区分局发出《征求意见联系函》,拟证明原告未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事实。

  1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拟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原告陈某某辩和听证的权利的事实

  1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拟证明被告通知原告听证日期的事实。

  16、送达回证,拟证明被告依法送达听证告知书的事实。

  17、听证会笔录,拟证明原告改变房屋规划许可用途使用房屋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

  18、听证委托书(杭州××山建筑××厂),律师事务所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听证委托书(规划部门)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听证委托书(国土部门)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听证程序合法的事实。

  19、陈某某辩书,拟证明听证原告充分行使陈某某辩权的事实。

  20、原告听证提供的证据(13项某某录音光盘),拟证明原告在听证会上提交的陈某某辩意见的事实。

  21、留置送达调查笔录、见证人工作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行政决定书的事实。

  22、立案审批表,拟证明被告批准立案调查的事实。

  23、案件终结报告,拟证明被告调查终结的事实。

  24、集体讨论,拟证明重大案件由局案审小组集体讨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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