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80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80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萍,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封丘县,文化程度高中,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广起起重机销售部员工,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城关镇交通路×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6日1时9分,被告人刘×萍饮酒后驾驶豫GH228×号小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珠江大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萍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7.4mg/100ml。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刘×萍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萍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湾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视听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豫GH228×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及相关资料,被告人刘×萍的驾驶证及相关资料,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 [2013]毒检字第235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刘×萍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萍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萍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萍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国文




二O一三年十二月 十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罗燕娜

书 记 员 刘雪萌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