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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02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02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冰,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江镇政府宿舍×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3日3时许,被告人古×冰驾驶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均不合格的粤AA1L4×号微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荔湾区芳兴路以58.7km/h速度行驶至逸彩庭园对出路段时,由于被告人古×冰驾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致使其所驾车辆碰撞被害人黄某芳,造成被害人黄某芳当场死亡(经鉴定,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古×冰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古×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古×冰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古×冰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古×冰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3时许,被告人古×冰驾驶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均不合格的粤A/A1L4×号微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荔湾区芳兴路以58.7km/h速度行驶至逸彩庭园对出路段时,由于被告人古×冰驾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致使其所驾车辆碰撞被害人黄芷芳,造成被害人黄芷芳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芷芳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古×冰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古×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古×冰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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