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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68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68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在湖北省浠水县竹瓦镇渡槽村X组。2011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被告人周XX,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湖北省浠水县洗马镇XX村X组。2011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2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周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田XX、周XX伙同他人到被害人汤某某居住的本市荔湾区光雅里X号X房,用作案工具撬开房门入户盗窃,盗得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77.1元、港币520元、台币1400元、澳门币130元、美元32元、泰铢100元等外币一批(共计折合人民币1099.98元);“PULSAR”手表1块、仿卡地亚牌手表1块、卡西欧EX-Z57相机1台、充填色翡翠27.74克手镯、翡翠41.15克手镯各1个、千足黄金戒指2个、翡翠戒指(A)货、合成宝石戒指各1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8303元);旧式粮票一批。后被告人田XX、周XX逃至本市白云区远景路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田XX、周XX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XX、周XX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田XX、周XX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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