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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68号(2)

一、被告人田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赃物、赃款(详见扣押清单),发还给被害人汤XX;作案工具一批,予以没收(均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秋平

人民陪审员 梁炳辉

人民陪审员 何惠芳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诗云

书 记 员 刘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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