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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54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54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荣,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广州市荔湾区大策直街1号之二×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被告人刘×坚,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广州市荔湾区大策直街×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2]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荣、刘×坚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小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荣、刘×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叶×荣、刘×坚伙同另一男子(另案处理),以与被害人王某某、邹某某洽谈工程为由,将王某某、邹某某骗上一辆号牌为:粤A408F×的小型面包车,当车行驶至本市荔湾区东沙街南环高速桥底卓记饭店对出路面时,有三名男子(均另案处理)上车,与刘×坚一起持刀威胁、殴打王某某与邹某某,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王某某跳车逃脱,被害人邹某某被劫持后于当日21时许在本市荔湾区广州慈善医院对出花地河涌边被释放。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叶×荣、刘×坚目无国法,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叶×荣、刘×坚作出判决,并根据被告人叶×荣、刘×坚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两被告人的量刑。

被告人叶×荣、刘×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叶×荣、刘×坚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以与被害人王某某、邹某某洽谈工程为由,将王某某、邹某某骗上一辆号牌为粤A408F×的小型面包车。当车行驶至本市荔湾区东沙街南环高速桥底卓记饭店对出路面时,另三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上车。与刘×坚一起持刀威胁、殴打王某某与邹某某,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在此过程中,王某某跳车逃脱。邹某某于当日21时许在本市荔湾区广州慈善医院对出花地河涌边被释放。另查明,2012年12月29日,被告人叶×荣向公安机关主动报案。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叶×荣被抓获归案。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刘×坚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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