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894号(2)
一、被告人区×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以及作案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瑞华
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
人民陪审员 何惠芳
二O一三年十二月 四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 丹
陈仁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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