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885号(2)
被告人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3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宁宁
人民陪审员 何颖瑜
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洁玲
梁晓明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