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87号(3)
一、被告人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5日起至2013年12月4日止)。
二、被告人向×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广东××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伟成
审 判 员 胡海明
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
二○一三年十一月 四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金超
梁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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