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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03号(3)

被告人×天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正尧

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

人民陪审员 何惠芳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立颖

陈仁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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