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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70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70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X,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溆浦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湖南省溆浦县善溪乡金鸡村X组。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3年4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被告人米X,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湖南省隆回县麻塘山乡桥家村X组X号。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谢X北,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X、米X犯绑架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X、米X及被告人米X的辩护人谢X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章X、米X伙同米X、杨X、小鬼(均另案处理)以追赌债为名,手持铁管、菜刀去到本市荔湾区水厂路5号广东省冷冻厂7号库的门前,将被害人甘X挟持到甘X的小汽车(车牌号为粤YTC033)里,期间由同伙持刀砍伤阻止其带走被害人的甘某义(经鉴定,甘某义被锐器作用致左前臂创,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在车内两名被告人与同伙对被害人甘X实施殴打并打电话给其家人进行恐吓,索要现金人民币1万元。期间,还强迫被害人甘X交出银行卡,并由同伙杨X持该银行卡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松洲支行ATM机内取款人民币200元。同日24时许,两被告人与同伙收到被害人家属交付的人民币一万元后将被害人释放。经鉴定,被害人甘X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章X、米X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章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米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对指控的罪名有意见,辩称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且其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被告人章X的犯罪事实及活动范围,构成立功。

被告人米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米X检举同案犯,构成立功;被告人米X是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故请求对被告人米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章X、米X与同案人米X、杨X、“小鬼”为索取赌债,手持铁管、菜刀等作案工具,去到本市荔湾区水厂路5号广东省冷冻厂7号库门前,将被害人甘X挟持到甘X的粤YTC033小汽车上,期间同案人持刀砍伤前来阻拦的被害人甘X义(经鉴定,被害人甘X义被锐器作用致左前臂创,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告人章X、米X与同案人米X、杨X、“小鬼”挟持被害人甘X开车离开,在车内两被告人与同案人继续对被害人甘X实施殴打,并打电话给被害人家人进行恐吓,索要现金人民币50000元,后讨价还价至10000元。期间,两被告人与同案人还强迫被害人甘X交出银行卡,并由同案人杨X持该银行卡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松洲支行ATM机内取款人民币200元。次日0时50分许,两被告人与同案人在收到被害人家属交付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将被害人甘X释放。经鉴定,被害人甘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侦查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荔公(司)鉴(伤)字[2013]20号、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甘X系被钝性暴力作用致口腔粘膜及右下肢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甘X义系被锐器作用致左前臂创,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4、被害人甘X银行卡的取款明细及同案人杨X在银行柜员机取款的录像截图,证实在2013年1月10日凌晨0时32分,同案人杨X用被害人甘X的银行卡取款人民币200元。

5、作案工具菜单一把(原物照片)及扣押清单,证实涉案作案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6、涉案车辆粤YTC033照片及指纹查对信息通知书,证实涉案车辆情况及在该车副驾驶门把手上发现的指纹与米X右手中指指纹一致,包装袋上发现的指纹与章X左右拇指指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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