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70号(3)
经辨认照片,同案人米X指认了被告人米X。
12、同案人杨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9日下午六时左右,其和米X、米X在罗冲围接到小鬼的电话,说以前欠他钱的人在水厂路省冷冻厂旁打牌,叫其过去帮他追钱,于是其三人过去,见到小鬼和章X都在,那欠小鬼钱的广西仔在旁边打牌,其几个人在那里等了大约一个小时后,广西仔打完牌准备上自己小车时,其五个人就上前将广西仔拉上他的车,由米X开车,章X坐前排,其和米X、小鬼以及广西仔坐在后排,车开到黄岐、罗冲围等地方,因小鬼讲广西仔欠他4500元,章X也讲广西仔欠他4000多元,所以要广西仔还钱,因是赌场上欠的,而且欠的时间比较长,所以加上利息要广西仔还20000元。到了晚上八九点,车开到罗冲围的河边,章X、小鬼将广西仔带下车,不知干什么,后来他们又上车,在车上小鬼将一张银行卡给其,并告诉其密码,由其去到一间农业银行提了200元。后来车又开到金沙洲,在车上章X打电话给广西仔的哥,叫他拿20000元来还数,广西仔的哥讲只筹到10000元,叫其几人到罗冲围富力桃园门口取钱。其几人开车到富力桃园门口,广西仔的哥给了章X10000元,其就下车去了章X家里,章X给了其1000元,米X也分了1000元,之后各自回家。这次小鬼和章X各拿了一把菜刀。其见米X打了广西仔,是用铁水管打的。
经辨认照片,同案人杨X指认了被告人米X。
13、被告人米X的供述:2013年1月9日17时许,其和杨X、章X、米X四人到水厂路5号省冷冻厂7号库门口,目的是要抓住一个广西仔,因他欠章X和小鬼的赌债,所以小鬼打电话给章X,说广西仔在冷库赌博,叫其一起去逼广西仔还钱。其去到后发现广西仔和小鬼仍在赌钱,后广西仔赌完钱后其和米X、杨X就走了上去,由米X、杨X动手抓住广西仔,叫他还钱,广西仔说没钱,米X就问广西仔拿车钥匙,广西仔就把车钥匙给了米X,杨X、章X动手将广西仔推入汽车的后排,有群众出来不让其抓广西仔走。广西仔的老乡说没必要抓走广西仔,可以筹钱还,但广西仔说自己没有钱了,可以跟其几人走。当时其和杨X坐在汽车的后排,将广西仔夹在中间,米X负责开车,章X坐在副驾驶,开车去到金沙洲附近,小鬼也上了车,坐在后排位置。在车上,小鬼、杨X、章X问广西仔家人的电话,然后打电话给广西仔的家人拿钱过来,拿到钱后就马上放人。最后约好在富力桃园附近交钱,交钱时其就走了,到了第二天听杨X说当天晚上收到了广西仔家人拿来的10000元就把广西仔和车都放了。在车上时,章X、杨X动手打了广西仔,小鬼和章X还用语言恐吓威胁广西仔尽快筹钱否则会对他不利。在省冷冻厂拉那个被绑架老板上车时,由于那个广西人反抗和现场有许多群众阻止,但我始终没有使用过任何工具去殴打那个事主。在冷冻厂抓广西仔上车的时候,章X曾递给其一条铁水管拿在手上,但没有用来殴打过事主,其只是在拉扯中踢了广西仔一脚。其没有分到钱,但事前欠杨X的赌债3000元,可能分给其的钱杨X拿去抵债了。
14、被告人章X的供述:小鬼打电话约其去找被害人阿泉还钱,被害人欠其1000元,欠小鬼3000元。之后小鬼打电话给了米X、米X、杨X三人。在其五人找到阿泉并要求阿泉还钱时遭到拒绝,后听说阿泉找了人,于是其五人就商议去买菜刀,由章X和米X去买了菜刀后返回。在再次要求阿泉还钱遭到拒绝后,杨X、米X、米X三个人过去抓了阿泉,并把阿泉推上阿泉自己开的小车。当时有个阿泉的老乡冲过来不准他们抓走阿泉,米X就用菜刀砍了阿泉的那个老乡一下。之后由米X开车,章X和小鬼两个人坐副驾驶座,杨X和米X夹着阿泉坐在后排。在车上,杨X和米X打了阿泉并恐吓他叫他和家里人联系送钱过来,而小鬼在车上也一直和阿泉的家里人用电话联系。小鬼主要是恐吓阿泉的家里人,叫他们送钱过来,刚开始叫阿泉的家里人交50000元,但是他们说没有那么多钱,最后经过讨价还价决定交10000元。大约在第二天凌晨2时许,阿泉的大哥送赎金到罗冲围富力桃园小区门口附近,米X收钱后就放了人。拿到钱后,章X拿走欠款1000元,小鬼拿走欠款3000元,余下的6000元,其五人平分,每人分得1200元。一共带了两把菜刀,但只是米X用了一把,还有一把放在摩托车上,另外米X还使用了一根铁管,是捡来的。
1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两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
16、被告人米X、章X的身份材料,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X、米X为索取非法债务,与他人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X、章X犯绑架罪的公诉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两被告人及同案人是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甘X,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X、章X犯绑架罪的定性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米X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米X、章X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米X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米X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米X归案后,供认了被告人章X的共同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网上追逃抓获被告人章X。被告人米X的行为属于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故被告人米X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米X虽不构成立功,但其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X、米X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章X、米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