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70号(4)
一、被告人章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
二、被告人米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秋平
人民陪审员 陈金强
人民陪审员 陈秀琼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诗云
书 记 员 梁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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