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76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76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X,男,1988年4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住广州市荔湾区猪仔圩13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卢X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国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X及其辩护人卢X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彭X通过虚构受中山大学或者广州恒大排球队委托组织排球队去日本或者泰国参加比赛、需要缴纳保证金由中山大学办理出国手续的事实,骗得被害人陶某、魏某、李某根分别组织球队参赛,并在本市荔湾区、中山市、深圳市等地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人彭X汇款共计人民币17.3万元。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彭X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彭X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彭X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确定被告人彭X的刑罚。
被告人彭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量刑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经进行了积极的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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