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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73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73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金,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宁县赤坑镇合坑村委会禾平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金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8日至7月24日间,被告人马×金分四次去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号广州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仓库,利用偷配的钥匙打开仓库的大门,盗走仓库内的童鞋共计1200双(经鉴定,以上物品共价值逾人民币72000元),得手后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38000元。2013年9月3日被告人马×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金目无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马×金作出判决,并根据被告人马×金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被告人的量刑。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频截图照片、视频监控录像光碟一张,被害人梁满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潘桂河、苏秋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州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被盗物品损失清单,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荔价认鉴【2013】779号关于童鞋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马×金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金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邓瑞华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金超

书 记 员 刘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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