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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892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892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在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平湖路×号。1996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犯罪

2013年4月8日至7月4日间,被告人周×冒充宜昌市政法委工作人员,骗得被害人柳某某的信任后,谎称能以人民币21万元的价格购买湖北省宜昌市平湖馨苑小区97平房的安置房,并以交购房款为由,先后四次骗得被害人柳某某人民币175000元,所得款项已被被告人周×花用完毕。

二、盗窃犯罪

2013年7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周×在本市荔湾区龙津西路94号文津古玩城D203×档口,趁被害人谭某不备盗得其翡翠镶嵌钻石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周×在携赃逃离途中被人赃并获。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周×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的幅度内量刑;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供认盗窃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对物品价格鉴定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有异议,辩称其没有诈骗被害人的购房款,其只是中间介绍人。

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诈骗犯罪

2013年4月8日至7月4日间,被告人周×冒充宜昌市政法委工作人员,骗得被害人柳某某的信任后,谎称能以人民币21万元的价格购买湖北省宜昌市平湖馨苑小区97平房的安置房,并以交购房款为由,先后四次骗得被害人柳某某通过建行转账形式以及现金交付形式给其款项,共计人民币175000元。2013年7月30日,被害人柳某某到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鼓楼街派出所报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

1、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8日下午4点多,其通过小姨杜某某认识被告人周×,被告人周×自称是宜昌市安监局副局长,现调到宜昌市政法委工作。被告人周×对其小姨说,他能以低价买到平湖馨苑1期1号楼的房子。得知柳某某也准备买房后,被告人周×便称能帮其买一套跟他一样的房子,当天下午还带了他们去平湖馨苑小区看了房型,被害人觉得房型还可以就同意了。随后,被告人周×说买房需先给房子155000元的业务费,有多少给多少,其余由其垫付。其便到鼓楼街派出所附近的建设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将5万元打到周×的银行卡上,还将随身携带的35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周×,周×打了一张85000元的收条给其。2013年4月18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周×打电话给其说手上差钱,要其补齐之前买房垫付的钱,随后其与被告人周×见面,并给了被告人周×3万元现金,被告人周×写了张115000元的借条,意思是将4月8日85000元与这天的3万元合并打一条子。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周×打电话告知其已经帮其办好买房的事情,共花费155000元,说还差4万元没给他,待把钱还给他后便帮其去签协议。其马上通过建行柜台转账4万元给被告人周×。2013年7月4日,被告人周×打电话给其说已办好买房的事,说房管局要求补55000元的差价,他先帮忙垫35000元,还差2万元,要求其马上汇过去,余款在第二天他给房子合同和钥匙时再给。其当天中午便向周×的的银行卡存入2万元。事后,被告人周×便没有再接听电话了。

经辨认,被告人周×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人。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年初,一位叫周×自称是原宜昌市安监局副局长,现任宜昌市政法委研究室主任的人经常到其茶楼喝茶。2013年4月8日,其侄女柳某某到其茶楼喝茶,刚好那天周×也在其茶楼喝茶。周×听说柳某某没买到房子的事,就说可以帮忙以21万的价格买到97平方米的平湖馨苑的房子,且他自己已经在那里买了套1期1号楼7楼的房子,如果想要的话,就要带十万元去签合同,待拿到房子钥匙后付清余款。其与侄女柳某某商量后觉得价格便宜,便决定去找周×。2013年4月9日,周×带他们看了平湖馨苑的房子,周×说他自己的房子现在看不到,要明天才有钥匙,所以带他们先看了小区一个正在装修的房子。看完房子后,就要其侄女赶快去交钱。其侄女去鼓楼街派出所后面的建设银行取了钱,将手上的35000元以及转账5万元给了周×。在这之后,其侄女又给周×打了几次钱。大概2013年7月,其侄女突然联系不上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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