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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892号(2)

经辨认,被告人周×就是诈骗其侄女柳某某的人。

3、证人郭×楠的证言,证实平湖路56-107号住房属于其所在拆迁公司的撤迁范围,户主是周×义,该户未与其公司达成任何撤迁协议,也没有办理撤迁业务。户主有一儿子叫周×,但周×没有在其公司办理撤迁业务或者安置房购置业务。非安置户无法在平湖馨苑小区买到房子。

4、周×义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周×的父亲,被告人周×没有工作,也没当过什么局长。被告人周×在外是自己租房子住,几天或十几天回一次家,是一个虚荣心很强的人。

5、收条、借条,证实被告人周×先后于2013年4月8日、2013年4月18日打了一张85000元的收条及一张115000元的借条给被害人柳某某。

6、短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周×与被害人柳某某的短信聊天记录。

7、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实被害人于2013年4月19日向被告人周×汇款4万元,2013年7月4日向被告人周×汇款2万元。

8、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鼓楼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平湖馨苑小区无叫周×的户主,平湖馨苑A区×房业主也非周×。

9、被告人周×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4月份左右,其在宜昌市平湖馨苑能帮人购买新房,并讲自己是在宜昌市政法委工作。其通过杜某某认识柳某某,说能帮柳某某买到平湖馨苑一套90平方左右的房子。先后四次以买房款的名义向她拿了175000元。第一次是2013年4月8日以卖方人家的指标让柳某某通过建行转账给其85000元;第二次是2013年4月18日以其先垫付了3万元的名义,让柳某某给了其3万元;第三次2013年4月19日以购房款名义要柳某某在建设转账4万元给其。其说其与柳某某有口头协议,如果买不到房子就退钱给她,其并没有骗钱,全部有打借条。

二、盗窃犯罪

2013年7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周×在本市荔湾区龙津西路94号文津古玩城D203×档口,趁被害人谭某不备盗得其翡翠镶嵌钻石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周×在携赃逃离途中被人赃并获。

另查明,缴获的翡翠镶嵌钻石戒指,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

1、缴获的赃物(已拍照存档),证实缴获的赃物情况。

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环境。

3、被害人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7日16时10分左右,其在龙津西路94号文津古玩城D203×档口开店,有一名30多岁男子来其店看货,该男子自己拿起店里玻璃柜里的一个玉印章看,后将玉印章放回,转身走出档口。其望了望该玻璃柜,发现放在玉印章旁边的镶玉钻石铂金戒指不见,确定为该男子所偷,便追出去,在一楼楼梯口将该男子拦住,该男子将手中的镶玉钻石铂金戒指归还,后保安赶到,被害人谭某报警。

经辨认,被告人周×就是当天到其档口行窃的人。

4、证人杨×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7日16时许,其在龙津西路×号文津古玩城上班,听到一楼门口有吵杂声音,走过楼梯口看到一穿白衣T恤戴眼镜男子从后抱住另一男子从二楼楼梯走下,穿白衣T恤男子喊道“抓小偷”,其便过去帮忙控制住该男子,后用对讲机呼叫保安。

经辨认,被告人周×就是当天被抓住的男子。

5、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物品发还情况。

6、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财物价格。

7、被告人周×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7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周×去到荔湾区龙津西路94号文津古玩城D203×档口,见一年轻人看档口,便让那个年轻人拿玻璃柜里的白玉给他看,之后被告人周×自己将白玉放回玻璃柜,取出白玉旁边的一枚翡翠镶嵌钻石戒指,后匆忙转身往外逃跑。看档口的年轻人大喊并追出来,在楼梯中间将其抓住并报警。被告人周×将手里的戒指交还。

公共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的立案情况;

2、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逢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的到案经过。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的身份情况。

4、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周×的前科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对于被告人周×关于其没有诈骗被害人的购房款,其只是中间介绍人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短信聊天记录、存款凭条等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证实被告人周×先是在被害人面前冒充宜昌市政法委工作人员,后又声称自己已经在平湖馨苑小区买了房,取得被害人信任,并带被害人到平湖馨苑小区看房型,被告人周×通过虚构的这一系列事实,让被害人深信其有能力帮忙购房,后让被害人自动交付购房款,以达其到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周×关于该方面的辩解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另外,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是该中心在鉴定基准日,成立价格鉴定小组,制定价格鉴定作业方案,通过市场调查,确定采用市场法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而作出的,该鉴定结论客观合理。因此被告人周×关于盗窃物品价格鉴定过高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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