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847号(2)
二、被告人龙X贵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4日起至2014年2月3日止。)
三、缴获的伪造印章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国文
人民陪审员 邓志能
人民陪审员 江 炜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罗燕娜
刘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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