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00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00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X露,聋哑人,女,1980年1月1日出生,现年33岁,汉族,文盲,户籍不详(以上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X启,广东金宏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露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小瑰出庭支持公诉,由广州市培英职业技术学校的钟X娥老师担任手语翻译,被告人夏X露及其指定辩护人赵X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夏X露搭乘车牌为粤A65489的19路公共汽车,在车行至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芳村站时,被告人夏X露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腰包内的钱包1个(内有身份证、驾驶证、建设银行储蓄卡各1张及现金人民币4400元),得手后,在逃跑时被被害人人赃并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夏X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X露是聋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夏X露作出判决。根据被告人夏X露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确定被告人的量刑。

被告人夏X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自己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X露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夏X露没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夏X露是聋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夏X露搭乘车牌为粤A65489的19路公共汽车,在车行至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芳村站时,被告人夏X露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腰包内的钱包1个(内有身份证、驾驶证、建设银行储蓄卡各1张及现金人民币4400元),得手后,在逃跑时被被害人人赃并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某华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证人王某棠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缴获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的照片,扣押物品处理清单、《抓获经过》,视听资料光盘1张,被告人夏X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X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夏X露是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X露关于自己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夏X露以往在公安机关一直稳定供述其出生时间为1980年1月1日,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穗司鉴字20130200101274号鉴定意见书》,夏X露的骨龄大于17.3岁,结合观察被告人夏X露的体貌特征,从而证实被告人夏X露犯罪时已达成年,因此本院采纳被告人以往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认定其出生时间为1980年1月1日。故被告人夏X露关于其犯罪时未满18岁的辩解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夏X露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X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 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 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布袋1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宁宁

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

人民陪审员 梁炳辉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