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67号(2)
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2706.32元。
二、被告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清偿信用卡透支利息(利息计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为5035.85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以2706.32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口信息查询费10元、快递费3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红伟
人民陪审员 杜秀微
人民陪审员 温锡文
二Ο一三年 十 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巫仕平
梁燕玲
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 月 日送达。 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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