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荔法少民初字第43号(2)
本案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对原告张X莲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程度,与原告钟X月出生时重度窒息及右股骨折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张X莲在生产过程中一胎儿胎死腹中及原告钟X月出生时重度窒息,除原告张X莲自身身体素质因素外,惠州妇幼院在张X莲入院后至转院前没有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防止子癫及并发症发生和加重,减轻因胎盘供血供氧不足功能减退导致胎儿宫内窘迫,使其错失最佳抢救时机,给以后的治疗增加了困难,惠州妇幼院存在一定的过错,属轻微因素。广医X院在张X莲入院后对孕妇病情的风险估计不足,在其病情基本控制稳定后未及时终止妊娠,直至张X莲入院后经历15小时20分钟才剖宫产,延误终止妊娠时机,导致在新生儿出时一胎儿死亡,一胎儿宫内窘迫,原告钟X月出生时重度窒息;广医X院在剖宫产手术中的失误导致原告钟X月右股骨折,广医X院的过错行为与原告钟X月出生时重度窒息及右股骨折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由于原告张X莲有HELLP综合症,本身属妊娠高血压的严重并发症,属危急重症,可致胎儿缺氧,且在入院时胎儿已胎动减少,广医X院存在的过错与原告钟X月出生时重度窒息的损害后果中属次要因素,在剖宫产手术中的失误与原告钟X月的右股骨折存在因果关系,属主要因素。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粤恒[2013]临鉴字第1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惠州妇幼院在对产妇张X莲的治疗过程中增加了治疗难度,存在过错,属轻微因素,参与度为1-20%。广医X院在对张X莲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新生儿重度窒息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21-40%;在剖宫产手术中的失误与患儿的右股骨折存在因果关系,属主要因素,参与度为61-90%。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认两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两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两被告的过错及参与程度,酌情确定本案中被告惠州妇幼院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广医X院承担65%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纠纷由于是两被告分别实施的医疗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应根据两被告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请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所受损失项目为:1、医疗费,原告在广医X院已支付的医疗费共计10361.78元,有相关病历及单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关于原告诉请的300元出诊费无法核实,不是正式的收费收据,对该300元出诊费不予确认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有广医X院医生冯智毅签名确认出诊费300元的收据一张为据并作出合理的情况说明,据医疗记录2011年12月31日广医X院对患儿钟X月的病情进行院际会诊,陆军总医院骨科刘景发主任亦发表了会诊意见,而且广医X院庭上确认冯智毅为该院医生,故两被告的上述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广医X院提出原告钟X月在该院的总住院费用为28555.83元,其交了10000元的住院押金,尚欠18555.83元的问题,由于广医X院在本案中没有提出具体主张或诉求,因此钟X月的医疗费欠费问题,由广医X院与原告钟X月另行解决。2、护理费,原告年幼生活不能自理,其住院期间家属到医院护理及协调诊疗事情确有需要,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项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广医X院住院35天,按照广州市护工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以每天80元计算,本院确定其护理费为80元/天×35天=28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在广医X院住院35天,按照相关规定以每天50元计算,本院确定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35天=1750元。4、交通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4500元,虽然原告没有提供依据,但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原告家属从惠州到广州确实会产生交通费用,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为1500元。5、营养费,原告请求营养费5000元数额过高,根据原告住院的天数及其骨折损伤程度,本院酌情确定营养费为2000元。
综上,原告的所受损失项目为:1、医疗费10361.78元;2、护理费28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4、交通费1500元;5、营养费2000元,上述五项共计18411.78元。根据两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及份额,惠州妇幼院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1841.18元;广医X院应承担6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11967.66元。
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由于两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两被告的过错行为确实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原告要求两被告赔付精神抚慰金项目予以支持。虽现时因原告钟X月年幼,无法配合法医对其肢体功能、智力等情况进行客观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因而无法对其伤残等级作出正确评定,但原告钟X月出生时重度窒息及右股骨折的损害后果确实客观存在,亦会对其造成精神损害,故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0元,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惠州妇幼院应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400元,被告广医X院应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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