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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西民初字第247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西民初字第247号
原告:赵X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平定县冠山镇XX街庙巷XX号。身份证号码:140321XXXX07160026。
被告:区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萝岗区笔岗塘圣街四巷X号。身份证号码:440112XXXX06150698。
原告赵XX诉被告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和被告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原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1年9、10月份期间,向原告借款24000元,2012年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24900元的欠条(其中900元是三角债转过来的),2012年5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但未写借条,从2013年春节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但被告拒不还款,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 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4900元;2. 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区XX辩称:欠款不是事实,虽然欠条是我写的,但如果原告真的有借款给我,我要求出具银行帐单。庭后我也可以提供中国电信的通话记录,证明这笔钱是赌六合彩的钱,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欠款,原告并没有给我现金,实际原告是六合彩的庄家,这两三年我都是在原告处买六合彩,这24900元就是这两三年买六合彩欠下的赌款。
经审理查明如下法律事实,2012年2月29日,被告区XX向原告赵XX借款24900元,并于同日出具一张书面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记载:现区XX欠阿琴姐现金贰万肆仟玖佰元正。借条的右下方由被告签名确认。从2013年春节起原告数次向被告追讨欠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欠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被告自始主张所欠原告的款项为赌债,原告不予确认,被告除于庭审后提供一份书面证人证言外,未补充提供其他证据。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书面欠条、原、被告主体资格材料和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区XX借取原告提供的款项后,未按原告催收时间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有抗辩双方间的交易系赌债,原告不予确认,被告于庭审后提供一份书面证人证言证明其与原告间的资金往来系赌债,因证人未到庭质证,且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抗辩成立,根据我国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区XX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赵XX归还24900元欠款。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元,由被告区XX承担。限被告区XX于判决生效即日向本院缴纳211元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魏XX
二○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荧辉
钟燕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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