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90号(2)
驳回原告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钟XX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元,由被告钟XX承担1601元,原告自行承担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传捷
二○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苏映霞
吴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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