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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89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89号



   原告:广州XX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XX大道XX号和XX大道XX号总部经济区XX栋第XX层和XX栋第XX层。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艳平,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区XX路XX号XX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该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X区XX镇XX大道北排XX号内XX号厂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白XX。
   被告:白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区XX路XX大街XX巷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告:张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县XX乡XX庄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
   被告:王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主广州市XX区XX路XX大街XX巷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
   被告:黄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XX市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
   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X区XX街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白XX。
   原告广州XX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白XX、张XX、王XX、黄XX、广州XX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22日,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原告根据与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服务合同》的约定,于同日与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白XX、张XX、王XX、黄XX(冒充白XX的丈夫王怀洲签名)、广州XX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上述被告为原告与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白XX、黄XX(冒充白XX的丈夫王XX签名)与原告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自愿以其位于广州市XX区XX街XX大街XX巷XX号XX的房产及广州市XX区XX街XX村XX街XX的房产为原告与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服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张XX、王XX与原告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XX区XX镇XX村XX街6D/3F的房产及广州市XX区XX镇XX路XX号XX座XX房产为 《借款担保服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白XX、张XX、王XX、黄XX(冒充白XX的丈夫王XX签名)、与原告签订《反担保质押合同》以广州XX有限公司的股权为《借款担保服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广州XX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其机械设备为《借款担保服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1000万元,但被告自2011年2月起一直怠于还款。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代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合计9632878.28元。被告不履行清偿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款项9632878.28元及暂计利息10万元(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553824.22元从2011年4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日,49759.06元从2011年5月22日计至实际清偿日,9029295元从2011年6月9日计至实际清偿日),白XX、张XX、王XX、黄XX、广州XX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为10万元(违约金按每日代偿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其中553824.22元从2011年4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日,49759.06元从2011年5月22日计至实际清偿日,9029295元从2011年6月9日计至实际清偿日)白XX、张XX、王XX、黄XX、广州XX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白XX的抵押物广州市XX区XX街XX大街XX巷XX号XX的房产及广州市XX区XX街XX村XX街XX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被告张XX、王XX的抵押物广州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的房产及广州市XX区XX镇XX路XX号XX座XX房产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对被告白XX、张XX、王XX的质押股权(广州XX有限公司80%、2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6.原告对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7. 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17000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8.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原告因实现权利所支付的费用,其余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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