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89号(2)
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穗公萝刑诉字(2013)96号起诉意见书查明:白XX、黄XX等人采用诈骗手段使广州XX有限公司对其在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1000万元的贷款进行担保,涉嫌合同诈骗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XX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汨鸿
代理审判员 陈传捷
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
二○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戴瑾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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