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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乍嘉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松华,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丛啸,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
  负责人陶风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润来,上海市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正,上海市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市乍嘉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乍嘉苏公司”)与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外滩支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乍嘉苏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松华、岳丛啸和工行外滩支行委托代理人杨润来、王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交易的缔约过程
  1、2002年11月27日,乍嘉苏公司与工行外滩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以下币种均同),借款期限自同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以乍嘉苏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担保。2006年12月29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亿元,期限自2006年12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
  2、2007年6月19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总协议书》一份,约定乍嘉苏公司委托工行外滩支行通过金融衍生品为乍嘉苏公司资产或负债规避利率、汇率等风险。该协议第一条“定义”约定:“本协议所称代客理财业务是指乙方(即乍嘉苏公司)将其合法自有的资金,利用甲方(即工行外滩支行)所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委托甲方进行管理和运作,并自行承担理财风险的交易。本协议所称代客风险管理业务是指乙方委托甲方通过金融衍生产品为其资产或负债规避利率、汇率等风险”。第二条“交易程序”中约定:“……在委托有效期内,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对委托书进行修改和撤销;委托到期后,自动失效……”。第五条“担保”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适当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措施。当交易损失达到一定金额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加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措施(须甲方认可,下同),自甲方要求乙方追加保证金或提供担保起3日内,乙方没有追加保证金或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强制终止交易。因强制终止交易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条“违约事件”约定:“下列事件均为违约事件:……3、交易双方中一方所做的陈述存在实质性错误或具有误导性;……在以上违约事件发生后,未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的代客理财/风险管理交易,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第八条“风险揭示”约定:“乙方充分认识到代客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交易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损失,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和损失。甲方所提供的分析和预测仅供乙方参考,乙方所作的有关代客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交易的所有决定均为乙方自行作出,甲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约定:“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协议项下双方仍有交易存续时,本协议不得终止。双方所有交易履行结束后,在一方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时,本协议终止。”
  3、同日,乍嘉苏公司股东吴小进与工行外滩支行签署《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吴小进以其持有的乍嘉苏公司注册资本中5%的出资额所形成的股权,为包括《总协议书》、《委托书》以及交易证实书等有关文本在内的主合同项下乍嘉苏公司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4、乍嘉苏公司于2007年6月2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上海市分行”)出具《委托书》,双方在《委托书》中约定,乍嘉苏公司委托工行上海市分行叙做风险管理业务,委托有效至乍嘉苏公司撤销为止。该交易具体条款如下:“名义本金:RMB1,850,000,000.00,交易日为2007年7月12日,起息日为2007年6月20日,到期日为2020年12月20日;挂钩指标:欧元30年期CMS利率-欧元2年期CMS利率……”该《委托书》同时约定,根据挂钩指标是大于等于还是小于“-0.05%”,计息期内或为工行外滩支行支付乍嘉苏公司(6.48%*N/M)或为乍嘉苏公司支付工行外滩支行〔5.33%*(1+n/M)〕。其中n为挂钩指标在计息期内小于-0.05%的天数,N为挂钩指标在计息期内大于等于-0.05%的天数,M为计息期实际总天数。双方在赎回条款中专门约定“不赎回”,并约定利息互换频率为每3个月一次,首个利息互换日为2007年9月20日,清算货币为人民币。委托书尾部由乍嘉苏公司声明:“我公司充分了解此项风险管理的内容,并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办理此风险管理业务完全根据公司自身判断作出决定,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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