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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5号 (2)
  5、2007年6月22日,工行外滩支行向乍嘉苏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该函载明:“……从上述交易风险分析来看,我行认为该交易结构在市场环境较好时,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贵公司节约债务支付成本。与此同时,由于交易期限较长,挂钩指标(欧元CMS30-CMS2)及贵公司盈亏不确定性较大,贵公司存在面临较大损失的可能。因此,我行建议贵公司谨慎考虑该交易,适当降低产品风险程度……”“如贵公司最终确定叙做此笔交易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我行将合力配合贵公司业务操作,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亦由贵公司承担”。
  6、2007年8月29日,工行上海市分行向乍嘉苏公司发出《人民币利率掉期成交确认书》,通知乍嘉苏公司关于2007年7月12日成交的衍生品交易明细,包括具体的利息支付日、清算金额、摊销日程等,并在最后部分明确:“贵公司若在通知日后一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任何异议,我行将视同贵公司认可此通知书”。乍嘉苏公司收到后未曾提出异议。
  (二)涉案交易的履约、市场形势变化及相应的损失
  7、涉案交易初期,乍嘉苏公司获得了一定收益,其中2007年9月21日、2007年12月20日,乍嘉苏公司收到工行外滩支行就该金融衍生品交易支付的两期交割清算收益分别为5,362,469.75元、5,304,178.08元。
  8、2008年2月,工行上海市分行向乍嘉苏公司发出《欧元长短期掉期利差及交易策略分析》进行风险预警,提出次级债危机将引起流动性危机,利率倒挂的可能性增大,并建议乍嘉苏公司“抓住目前利差现价持续高位的良机,选择反向平盘,避免将来利率倒挂不利因素”。
  9、2008年3月20日,乍嘉苏公司收到2008年1季度的交割清算收益5,289,842.47元。
  10、2008年5月29日,乍嘉苏公司向工行外滩支行发出《关于乍嘉苏公司人民币代客风险管理业务交易平盘委托书》,要求工行上海市分行对交易平盘,平盘前提条件为乍嘉苏公司支出的平盘费用为零。但由于双方对平盘条件产生争议,未实际进行平盘操作。
  11、2008年6月20日、6月30日,乍嘉苏公司向工行上海市分行分别发出《代客风险管理业务进行重组结构交易的委托书》、《乍嘉苏公司人民币债务管理掉期交易结构重组的交易申请》。乍嘉苏公司在上述文件中表示,针对本案交易将按约履行所有收付行为,直至交易到期或者终止。同时,乍嘉苏公司提出其现金流可能因利率倒挂出现较大压力,因此要求工行上海市分行对本案交易结构进行重组,并在重组之后择机平盘。但双方实际并未进行交易结构重组操作。
  12、2008年7月10日,工行外滩支行发函告知乍嘉苏公司该产品交易亏损1,080万,要求乍嘉苏公司按约追加相应数额的保证金。2008年7月20日,乍嘉苏公司向工行外滩支行回复《乍嘉苏公司公函》,表示不能接受工行外滩支行的来函中关于要求存入保证金及承担损失之责,并要求“请按我司5月29日委托书要求,立即终止该产品的交易。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贵行承担。”2008年8月12日,工行外滩支行向乍嘉苏公司发出《关于嘉兴市乍嘉苏公司公函的回复》及拟扣划交易保证金的《通知书》,坚持要求乍嘉苏公司履约并准备扣收保证金。双方为此继续交涉,2008年9月3日,乍嘉苏公司向工行外滩支行发出《嘉兴市乍嘉苏公司关于撤销〈代客理财及风险管理业务总协议书〉的来函》,以本案涉及的交易产品存在高风险、工行外滩支行未充分揭示风险、乍嘉苏公司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总协议书》。2008年9月9日,工行外滩支行向乍嘉苏公司发出《关于嘉兴市乍嘉苏公司撤销协议函的回复》,不同意撤销《总协议书》。
  13、2008年9月25日,工行上海市分行向乍嘉苏公司发出《通知函》,告知根据交易轧差结果,乍嘉苏公司应支付工行外滩支行34,439,254.79元,扣划乍嘉苏公司在工行外滩支行处的累计利息收入12,946,861.64元后,乍嘉苏公司尚欠当期交易项下不足部分21,492,393.15元,该款将结合乍嘉苏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从乍嘉苏公司清算账户中予以扣收。此后双方继续发函交涉并重复各自观点。2009年3月至4月,工行外滩支行进行扣收、轧差并相应地向乍嘉苏公司发出多份《通知函》,告知乍嘉苏公司尚欠的前期交易亏损金额21,492,393.15元已经从乍嘉苏公司的结算账户扣收完毕。
  14、2008年7月24日至2009年1月12日,工行外滩支行通过电子邮件向邮箱Cloudcaijy@sina.com、hack-chun@163.com多次发送交易信息,披露双方交易结算信息。其中电子邮箱hack-chun@163.com由刘迎春使用,刘迎春在此期间任乍嘉苏公司总会计师。
  (三)关于交易后续处理及平盘情况
  15、由于财务需要,乍嘉苏公司启动贷款重组程序。工行外滩支行知悉后,2009年4月29日向乍嘉苏公司发出《融资建议书》,载明“……作为贵公司最大的贷款行,我行希望贵方可以委任我行为牵头行组建银团,特出具以下融资方案……”。2009年5月4日,乍嘉苏公司回函,表示“……我们愿意请贵行就我司现有贷款及负债进行重组并草拟重组方案,给出初步还款计划(我司要求前四年还本总额不超过2亿元)……”。2009年5月15日,乍嘉苏公司与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5亿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09年5月15日至2009年8月14日。2009年5月18日,民生银行交通金融事业部发出《贷款邀请函》,邀请工行外滩支行参加乍嘉苏公司银团贷款项目,承贷金额不超过15亿元。2009年5月19日,乍嘉苏公司向工行外滩支行发出两份《承诺函》。一份承诺函表示承诺支持工行外滩支行参与民生银行银团贷款项目,并给予工行外滩支行两个月时限以获得贷款批文,否则按原借款合同处理提前还贷事宜。另一份承诺函承诺以嘉兴市世贸大酒店资产为系争利率掉期业务提供“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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