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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5号 (3)
  16、2009年5月19日,乍嘉苏公司向工行外滩支行发函,告知已落实债务重组资金并进行提前还贷。同日,乍嘉苏公司贷款重组资金从他行划入开立于工行外滩支行处的乍嘉苏公司存款账户上,金额为2,115,000,000元。2009年5月21日,乍嘉苏公司向工行外滩支行发出承诺函,表示“……将积极配合贵行的贷款审批工作,若贵行自本函出具日起3个月内完成贷款审批流程,我公司承诺工行参与乍嘉苏高速公路项目银团,贷款份额15亿元。如因我司主观原因贵行最终无法参与该项目银团,本公司愿意向贵行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17、对本案交易为何未能继续进行而转为平盘,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1)乍嘉苏公司在庭审中就2009年5月19日至21日双方磋商情况陈述称:2009年5月19日乍嘉苏公司已将民生银行过桥贷款资金21.15亿元转到工行外滩支行处的银行账户,欲归还工行外滩支行贷款,但工行外滩支行不让其还贷,要求一并解决涉案衍生品交易问题。(2)乍嘉苏公司提供了2009年5月19日-21日三天谈判情况的一部分录音。根据录音资料整理的书面材料第二页,乍嘉苏公司总经理说:“你不能用这个业务来压我……”,工行外滩支行的行长说:“你现在要还掉贷款,是否能把理财产品清掉……”。乍嘉苏公司董事长说“……现在我没办法,你不要逼我”。工行外滩支行行长说“这是还款的前提条件……”。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录音的真实性,工行外滩支行表示否认,并提出乍嘉苏公司对录音内容有曲解。但双方均未申请对录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3)工行外滩支行庭审中陈述称:乍嘉苏公司当时作出平盘的决定确实有压力,但该压力并不是来源于工行外滩支行的胁迫,而是来自于民生银行和其自身保证金的压力。
  18、2009年5月21日,乍嘉苏公司与工行外滩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客风险管理业务及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现由于乙方(即本案乍嘉苏公司)与他行进行贷款重组,现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补充协议,对上述所涉合同、协议及交易项下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作如下补充约定……二、进一步加强交易担保措施。……1、乙方应当在2009年5月21日前,追加缴纳该交易保证金:(大写)壹亿贰仟万元(小写)12,000万元,至在甲方(即本案工行外滩支行)处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三、交易终止条款。乙方应当在2009年12月20日前,将该交易择机终止,并因此承担潜在的该交易市值损失。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终止交易,则乙方授权甲方无条件强制终止该交易。因强制终止该交易产生的市值损失,乙方授权甲方从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全额扣收,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无条件承担。”根据《补充协议》,乍嘉苏公司将公司存款账户上1.2亿元划入其保证金账户。
  19、2009年5月21日,乍嘉苏公司向工行外滩支行发出《承诺函》,承诺将在2009年12月20日前出具反向平盘委托书将原交易择机平盘终止,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2009年6月至8月,乍嘉苏公司向工行外滩支行发出多份《反向平盘委托书》,工行外滩支行据此操作,并分别向乍嘉苏公司发出《三分之一部分平盘通知书》、《三分之二部分平盘通知书》,两次平盘的损失分别为1,575万元、2,660万元。乍嘉苏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出具《回执》,《回执》明确载明乍嘉苏公司对该交易项下的清算交割工作及平盘损失不存在任何异议,并同意终止双方签订的《总协议书》。为说明两次平盘损失的构成,工行外滩支行在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两份工行上海市分行与总行的部分平盘交易单。2009年6月25日相对1/3部分的平盘交易单载明的支付价格是196万美元。2009年8月28日相对2/3部分的平盘交易单载明的支付价格为360万美元。
  20、针对涉案交易,庭审中双方确认:乍嘉苏公司在涉案交易中的损失金额为55,841,480.82元,其中,各期交易轧差总计算后乍嘉苏公司交易损失为13,491,480.82元,平盘损失为两次平盘损失1,575万元和2,660万元的总额即4,235万元。乍嘉苏公司起诉时,认为交易损失除因对方未揭示风险、违规操作外还有市场因素,自己愿意分摊部分,对交易损失诉请金额进行了扣减,仅主张其中715万元,平盘损失则全额主张。
  (四)与涉案交易相关的当事人资质及审批程序
  21、2003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工商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开办外汇金融衍生业务的批复》,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开办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远期、互换(掉期)、期货、期权。
  22、2003年7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关于授权15家国际业务重点行开办外汇金融衍生业务的通知》,授权工行上海市分行开办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自营性业务与代客业务。为此,2003年8月8日,工行上海市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关于我行开办外汇金融衍生业务的备案报告》,汇报了该行开办外汇金融衍生品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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