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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5号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虽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其批准,但该办法并未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该办法也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以,法院不能仅以讼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违反上述办法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双方当事人就讼争合同所涉业务有无获得批准、是否属人民币衍生品的争议,均系为论证合同有无违反上述办法而展开。既然该办法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进一步探究上述问题,对本案的裁断显无必要,故本院不再加以评判。
  (四)乍嘉苏公司的撤销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存在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而仅是赋予当事人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在合同未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前,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又,依当事人处分原则,法院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作出裁判。在当事人未提出撤销或变更的诉讼请求时,法院无权主动审查系争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情形。
  乍嘉苏公司虽一再坚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但其并未于一审期间提出撤销诉争合同的诉讼请求。依当事人处分原则,本院对是否存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撤销权除斥期间等相关问题,均不予以审查与评价。
  (五)工行外滩支行有无违反义务
  工行外滩支行实际实施的平盘措施是将该金融衍生品合约中乍嘉苏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给案外人,并支付案外人巨额款项;合约由案外人继续履行,并不因此终止;上述支付案外人的费用和转让合同的手续费则由乍嘉苏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工行外滩支行以平盘方式“终止合同”的作法,与合同法上的合同解除和终止完全不同。平盘后,系争合同并未终止,而是在维持原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将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他人;乍嘉苏公司支付给工行外滩支行的平盘费并非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而是受让方接受合同转让而收取的价金。
  系争合同约定,在长达数十年的交易期限内合同“不得终止”。但该合同又约定,当损失达到一定金额且乍嘉苏公司未追加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措施前,工行外滩支行有权强制终止交易,损失由乍嘉苏公司承担。依通常理智人对诉争合同和合同法有关解除制度的理解,系争合同并非不能终止,违约方在赔偿对方损失的情况下仍可以退出合同;但其在签订合同时,应不会预见或意识到退出合同约束的途径是将该合同转让(卖出),并由其向受让人支付价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诚实信用原则,工行外滩支行作为专业银行,在与乍嘉苏公司签订此类履行期限长达数十年的合同时,有义务将乍嘉苏公司退出合同的程序、方法和费用等因素告知。工行外滩支行现无证据证明自己于缔约时履行上述告知义务,本院可以认定其在缔约时存在过失。
  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实际平盘前后进行磋商,乍嘉苏公司也确认了平盘损失,但上述磋商与确认都发生在合同已履行多年之后,故不能改变工行外滩支行在缔约时存在过失的结论。
  (六)工行外滩支行的赔偿责任范围
  虽然,工行外滩支行于合同签订时未将平盘方式和可能的风险告知乍嘉苏公司,影响了乍嘉苏公司对合同风险的判断,对其最终签订合同的决策产生一定影响。但工行外滩支行是否应就上述缔约过失对乍嘉苏公司提出的损失予以赔偿,还应当考虑上述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对于非因过失行为所致损失,工行外滩支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交易损失部分
  乍嘉苏公司所称交易损失,是指在合同约定的计算日,按欧元汇率和约定计算公式计算的结果。其中,计算公式系恒定不变的常量,欧元汇率则是变量。相关汇率变动完全取决于境外金融市场和国际经济环境,并非本案双方当事人所能控制或左右,也就与工行外滩支行的过失行为无关。即使工行外滩支行于合同签订时按乍嘉苏公司所称告知了全部平盘风险、世界各种货币历史汇率,相关欧元汇率仍将呈现有价格走势,交易损失仍将发生。故本院认定交易损失与工行外滩支行过失行为之间并无相当因果关系,工行外滩支行不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平盘损失
  如前所述,本案双方采取的平盘措施与合同法的解除、终止完全不同。工行外滩支行在合同签订时未告知乍嘉苏公司有关平盘的具体风险和方式,必然会对乍嘉苏公司是否平盘、何时平盘的决策产生影响。如乍嘉苏公司于2008年第一季度前实施平盘,其不会蒙受平盘损失。所以,本院可以认定,工行外滩支行的过失行为与乍嘉苏公司的平盘损失之间存有相当因果关系,工行外滩支行应当对平盘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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