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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铁刑初字第46号 (2)

一、被告人佘宝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

二、检察机关扣押的受贿款人民币十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栋
审 判 员 岳奇志
审 判 员 严建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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