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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582号(2)
   被告荔湾车队辩称:不同意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我方认为应该由被告太平洋广州分公司赔偿,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X吕辩称:答辩意见与被告荔湾车队一致。
   被告太平洋广州分公司辩称:1.确认涉案粤AXXXXX号车辆在我司购买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司仅同意在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应由侵权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因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超过交强险部分,我方承保的侵权方的责任比例不应超过30%,超过交强险部分请法院核实其他被告有无垫付费用,若有垫付,请求予以扣除。本次事故共有5名伤者,请法院审核后合理预留及分配交强险份额;2.原告未提供用药清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司只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赔付与本次有关联的医疗费;3.后续医疗费尚未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4.原告无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存款银行流水、工资表等材料证实其误工损失,我司对其提供的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误工时间也不应超过住院日及出院记录医嘱共37天;5.营养费诉求过高;6.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有异议,原告住院7天,应按50元/天计算;7. 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要求按城镇计算依据不足,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8.鉴定费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9.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与就诊记录不符,且诉求过高;10.我司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不应当由我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次事故中,粤AXXXXX号车辆方仅承担次要责任,精神抚慰金应相应减少;11.交强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诉讼费,诉讼费应由侵权方承担。
   被告人保广州分公司辩称:1.我方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是我方承保的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我方与被保险人杨X明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不应当在本案中进行处理,此外,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来管辖处理保险合同争议,因此我方不同意在本案中审查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商业保险;2.我方非本案侵权人,故不应与被告吴X运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是4座,而本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粤EXXXXX号机动车搭载5名乘客,属于超出核定载定人数,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情形,因此我方在本案中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10000元,即便我方要承担该部分责任也不应超过10000元;4.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5.本案的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
   被告吴X运、杨X明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5日15时05分许,吴X运驾驶粤EXXXXX号小轿车搭载黎X、黎XX、吴XX、吴XX、陈XX沿天鹿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兴太三路路口向左驶入兴太三路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陈X吕驾驶粤A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兴太三路由北往东转入天鹿北路时,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黎X、黎XX、吴XX、吴XX、陈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于2013年5月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X运负主要责任,陈X吕负次要责任,黎X、黎XX、吴XX、吴XX、陈X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医院治疗,住院1日,后于2013年5月6日转入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治疗,从2013年5月7日至2013年5月14日,共住院7天。2013年5月14日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和《出院记录》载明:医生诊断为:左锁骨中段骨折,原告于2013年5月9日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避免左手提重物,加强营养;2.出院后1、3、6个月定期门诊复查,不适随诊;3.出院后每3天换药一次,术后10-12天返院拆线;4.一年半后返院行内固定拆除术(费用约10000元);5.出院带药;6.全休壹个月;7.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原告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33071.44元。
   2013年8月6日,广东衡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编号为粤衡正[2013]临鉴字第5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因车祸钝性暴力致左锁骨中段骨折,左上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800元。
   原告提交了广州市钧健厨具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原告自2012年3月1日至今一直在该公司工作,每月平均工资为2200元,自2013年5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单位就已停发其工资。
   原告提供了白云区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自2011年7月1日起一直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
   另查明,被告荔湾车队是粤A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被告陈X吕是被告荔湾车队的员工,事故发生时系执行职务行为。被告太平洋广州分公司是粤A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间,交强险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购买有不计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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