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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581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581号



   原告:黎X英,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艾齐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吕,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新丰县,身份证号码:44 XXXXXXXXXXXXXXXX。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局车队,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马X明,车队长。
   委托代理人:黄X光,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身份证号码:44 XXXXXXXXXXXXX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
   负责人:吴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红,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码:44 XXXXXXXXXXXXX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吴X运,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身份证号码:44 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杨X明,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号码:44 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负责人:叶X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碧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X英诉被告陈X吕、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局车队(以下简称“荔湾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广州分公司”)、吴X运、杨X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艾齐智、被告陈X吕、被告荔湾车队的委托代理人黄X光、被告人保广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碧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广州分公司、被告吴X运、被告杨X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3年5月5日15时05分许,被告吴X运驾驶粤EXXXXX号小客车搭载黎X、原告等沿天鹿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太三路路口向左驶入兴太三路时遇被告陈X吕驾驶粤AXXXXX号重型货车沿兴太三路由北往东转入天鹿北路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医院抢救,后转往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住院治疗。
   2013年5月7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作出第4401162013022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X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X吕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39305.62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7980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00元、残疾赔偿金60453.42元、鉴定费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369.4元、交通费15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58413.44元。
   粤AXXXXX号货车司机为被告陈X吕,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车主为被告荔湾车队,该车已向被告太平洋广州分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所以被告太平洋广州分公司应当先行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陈X吕、荔湾车队、太平洋广州分公司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5365.38元。
   粤EXXXXX号小客车司机为被告吴X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车主为被告杨X明,该车已向被告人保广州分公司购买了商业险,超出保险部分,由被告吴X运、杨X明连带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23048.06元。被告人保广州分公司在40000元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8月6日广东衡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粤衡正[2013]临鉴字第5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太平洋广州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2.被告陈X吕、荔湾车队、太平洋广州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15365.38元;3.被告吴X运、杨X明、人保广州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23048.06元;4.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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