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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555号(2)
   被告太平洋财险花都支公司辩称:1.被告吴X龙驾驶的车辆(牵引车及挂车)在我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交通事故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2.本次事故发生后,我司已在主车及挂车的交强险医疗费下限额内垫付原告车辆两个伤者各医疗费1万元,共计2万元,两车辆的交强险的医疗费赔偿义务已经完毕;3.对原告方提起的诉讼请求中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两个项目,其中医疗费因伤者医疗并未终结,我公司只认可有正式医疗费发票的医疗费用;4.对于后续治疗费,同样因为治疗没有终结,不应当直接请求后续治疗费;5.由于原告在日后可能会伤残,故我司请求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提取部分交强险赔偿款,日后处理时予以抵扣;6. 原告请求超出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金额需按照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相应的保险条款进行处理,同时根据第三者商业保险条款第11条约定我方认为本案主挂车视为连接时使用发生的事故,应当视为一体,其保险赔偿总金额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其他意见同被告XX公司、XX公司意见一致。
   被告张X辩称:1.在本次事故中,我方只承担次要责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吴X龙所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两个交强险,故要求在两个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关于交强险的分配方面,根据相应的病情显示,我方的病情比原告更重,所受损失比原告更大,且我方还面临高额的后续治疗费,医生说脑部损害会间接影响腿部的治疗,因此请求法庭在交强险的分配方面适当予以照顾。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有异议:营养费要求过高;误工费,按3500元/月无事实依据,工资应按其劳动合同约定的1300元/月计算,也可根据其提交的工资清单计算出其实际误工损失;误工费,误工天数过长,建议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无异议,出院后需两人陪护的主张有异议,原告的伤情并不严重,原告已在医院住院治疗45天,出院后靠双拐杖是可以独立行走的,故其主张出院后仍需人护理不合理,因此请法庭只支持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意被告XX公司、XX公司的意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年数应落实到具体月份;交通费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因为交强险关系到两个伤者的份额,且我方在本次事故中只承担次要责任,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部在该案优先赔付的话是明显加重我方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19时05分,吴X龙驾驶制动系、方向系不合格的粤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XX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广州市萝岗区宏明路中心双黄实线以北第一条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宏运堆场路口由东往北右转弯进入宏运堆场时,遇被告张X驾驶摩托车搭载原告沿宏明路中心双黄实线以北第二条机动车道由东往西驶至并取左方向避让,结果粤AXX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尾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被告张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4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吴X龙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驶出道路不按规定让行,其过错行为时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张X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人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上路在禁摩区域行驶及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过错行为时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交警认定吴X龙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X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粤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AXX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登记车主均为被告XX公司,被告太平洋财险花都支公司承保了车辆的交强险,两车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共计22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共计20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花都支公司亦承保了两车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有购买不计免赔,粤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险限额为200000元,粤AXX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保险限额为100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载明:第十一条 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协商确定。 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广东省电力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自2013年3月8日至2013年4月22日,共住院45天,于2013年3月19日行右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诊断为:1.右胫骨中下段开放粉碎性骨折;2.右腓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3.轻型颅脑损伤;4.双侧上颌窦前壁骨折;5.双眼钝挫伤;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7.右腓总神经损伤。出院医嘱有:定期复查X片(伤后2、3、6、9、12月);全休半年;若骨折愈合约1年后再次手术取内固定,费用约需捌千元;加强营养等内容。2013年7月2日,原告到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检查。原告共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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