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548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548号



   原告:张X,男,1977年9月23日生,住湖北省京山县,身份证号码:42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泰峰,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梅,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朱X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正平,东安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
   负责人:马X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X阳,男,1985年12月7日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身份证号码:43 XXXXXXXXXXXXXXXX。
   被告:广州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正平,东安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张X诉被告吴X龙、广州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险花都支公司)、广州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泰峰、被告太平洋财险花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X阳、被告XX公司及被告XX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正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原告张X申请撤回对吴X龙的起诉,众被告无异议,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吴X龙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3年3月8日19时05分许,吴X龙驾驶制动系、方向系不合格的粤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XXXX挂号车辆经广州市萝岗区宏明路中心双黄实线以北第一条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宏运堆场路路口由东往北右转弯进入宏运堆场时,遇原告驾驶摩托车由东往西驶至并取左方向避让,两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2013年4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X龙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90273.47元(已扣除被告垫付部分)(原告所有损失包括医疗费77355.6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残疾赔偿金157178.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3040元、误工费25433.33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母4159.32元+女20380.68元),上述债务中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的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花都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