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542号(3)
原告还主张后续治疗费6000元,但其提供的医院《伤病证明》中载明的关于后续治疗费用的医嘱为手写字样(《伤病证明》的其他内容为电脑打印),且无医院的盖章,无法确定为医生添加,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后续治疗的费用额,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原告上述1-10项损失共计112474.66元,其中医疗费20895.07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广州分公司先予赔偿10000元,其余10895.07元(20895.07元-10000元)按照过错责任比例分担,由被告吴X强赔偿50%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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