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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90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90号



   原告:周X强,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身份证号码:34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义,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伟,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身份证号码:41 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上海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X营。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X鸥。
   原告周X强诉被告周X伟、上海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麦景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义到庭参加了诉讼,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3年1月14日12时52分,被告周X伟驾驶泸B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广汕公路中心绿化带以南第二条车道(直行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广汕公路李伯坳路段违规向北转弯掉头时,遇周X强驾驶粤AXXXXX号轻型货车搭载原告沿广汕公路中心绿化带以南第一条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结果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及孙X武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1月15日,交警部门作出认定书,认定被告周X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孙X武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广州市萝岗区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查明,泸B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属于被告XX公司所有,被告华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承保了该车的交强险。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此次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其中包括:医药费2742.7元、误工费725.12元、伙食补助费35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合计5317.82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周X伟、XX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华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经核实,泸B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在我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方愿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意见:1.医疗费,具体金额根据医疗发票计算,总额请法院审核,我方愿意在交强险的剩余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的自费、非医保费用不予认可;2.误工费,原告没有误工证明,也没有医院出具的休假单,对该费用不予认可;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没有住院治疗,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认可;4.交通费,参考原告就诊记录,酌情认可100元;5.营养费,原告没有做伤情鉴定,根据门诊病历记载,原告无需特别营养,对该费用不予认可;6.诉讼费、律师费不是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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