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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86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86号



   原告:朱X林,男, 1964年5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开发区,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昕,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星珍,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X生,男,1983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4 X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X泽,男,1989年8月7日出生,住广州市萝岗区,身份证号码:23 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番禺区盛泰路302号2楼。
   负责人:何X坚,总经理。
被告:刘X伟,男, 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身份证号码:23 XXXXXXXXXXXXXXXX。
   原告朱X林诉被告李X生、刘X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番禺支公司”)、刘X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毅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林的委托代理人王昕、被告刘X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生、刘X泽、中华联合财保番禺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林诉称:2013年1月17日8时15分许,被告李X生驾驶粤AXXXXX号小型轿车沿开发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XX公司门口对出路面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粤AXXXXX号小型轿车右前角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自行车,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1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X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当日,原告被送入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月30日出院,共住院13天。医生诊断:左侧胫骨骨折;头面软组织挫裂伤;医嘱:1.加强营养,全休四个月;2.住院期间陪护一人;3.一年后拆除内固定约需医疗费一万元。2013年5月16日,原告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原告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各方对本次事故产生的赔偿无法达成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580.72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护理费1040元、误工费18459元、鉴定费、残疾赔偿金60453.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718.9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共计109902元;2.被告中华联合财保番禺支公司在肇事车辆购买的强制险与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刘X伟辩称:1.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与责任的划分没有异议;2.我方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李X生是我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是在进行我给他指派的任务。登记车主刘X泽与我是亲属关系,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由我支配使用。
   被告李X生、刘X泽、中华联合财保番禺支公司未出庭应诉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8时15分许,被告李X生驾驶粤AXXXXX号小型轿车沿开发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XX公司门口对出路面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粤AXXXXX号小型轿车右前角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由原告朱X林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造成原告朱X林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1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作出第44011682013011778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X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朱X林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月30日出院,共住院13天,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30130.69元,其中29549.97元为被告刘X伟先行垫付。出院诊断:1.左侧胫骨骨折;2.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出院医嘱:1.现暂避免负重,6周后可拐杖部分负重;2.定期复查,不适随诊;3.全休四个月;4.住院期间陪护一人;5.加强营养和功能康复;6.一年后需行取内固定术费用约需一万元。
   2013年5月16日,原告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并为此支付了850元鉴定费。2013年5月27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1342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朱X林左胫骨中段骨折致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2013年2月20日,广州XX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兹朱X林同志于2010年4月入职广州XX物流有限公司,工作范围是在XX公司内开平板车运载货物,月薪平均416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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