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86号(3)
7. 鉴定费850元。原告的伤残是因侵权造成,其为了查明残疾等级,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并支出评残费850元,有相应的鉴定费发票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8. 交通费500元。结合考虑原告的住院时间及其对交通工具的选择、距离的远近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交通费500元。
9.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十级伤残,必将在生活和工作中面临诸多不便,遭受精神痛苦,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以上原告的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