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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81号(2)
   被告周X乔辩称:被告的小货车是静止的,停在路边,而本村并没有标识不许停放车辆,请求判谭X霞负90%的责任。原告本是无业人员,其于2011年办理居住证时在广州市萝岗区东区街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的信息表中有显示职业为无业人员,原告出示的工作证明并没有老板签名等字样,连名字都是自己写上去的(可以拿她的签名对比),请求判令无效;200元一个也可以补好牙齿, 50000元费用太高,请求判令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合理,请求判令无效;被告的小货车被扣押40多天,给被告造成严重损失12000元(40天×300元/天),要求原告赔偿,其中还有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并要求原告修好小货车。
   被告XX财保佛山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仅投保交强险,没有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中,两名伤者受伤,交强险应当按比例赔偿,其提供2013年3月12日的医疗发票未提供相关的医疗门诊病历,应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且牙齿修复的费用标准过高,也未提供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应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过高,应按每天50元计算;营养费未出具相关医疗机构的医嘱,应不予支持;护理费无异议;关于误工费,原告出具的工作证明与其提供的广州市出租屋管理中心显示的内容存在出入,广州市出租屋管理中心显示原告2011年到广州居住,职业为无业,且其提供的工作证明显示原告2010年在广州工作,两份证明有矛盾,应提供银行转账明细或工资签收单、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实其存在固定收入,鉴于原告存在劳动能力,建议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550元计算,误工天数一般为住院天数加医嘱休息一个月,合计误工40天;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不符合在城镇居住满1年且有固定收入的标准,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定残为2013年,被抚养人2009年出生,抚养年限为14年;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保险车辆司机仅仅承担次要责任,诉求过高,建议3000元为宜;关于诉讼费,我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依照保险约定不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19时,原告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搭乘钟X婷沿萝格路由西往东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遇被告周X民驾驶粤Y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临时停放在萝格路40号对出路段,结果,无号牌电动车车头与粤Y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钟X婷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周X民负次要责任,钟X婷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进入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从2013年1月11日至2013年1月21日,共住院10天,2013年1月21日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和《出院证》载明:医生诊断为:1.脑震荡;2.上颌骨骨折;3.多处软组织挫擦伤;4.外伤性缺牙。医生建议为:1.避免咀嚼过硬食物;2.注意口腔卫生;3.出院后三天门诊复诊行活动义齿修复;4.全休1月;5.半年后复诊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及缺牙修复术。而2013年1月14日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载明:医生建议为:拟明天上午行全麻下上颌骨骨折切开复位钛板内固定术,住院手术费用约25000元,术后6个月后行上前牙(共4颗)种植牙修复,费用约35000元,术后8个月骨折愈合后需行钛板取出术,费用约15000元。原告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30173元,其中被告周X民垫付费用9159.18元;关于2013年3月12日的医疗费发票没有病历印证的问题,原告方解释是原告牙齿复诊的费用,当时医生忘记写病历。
   2013年4月8日,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编号为粤珠司鉴所[2013]法检字第06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上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鉴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840元。
   原告提交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展兴建材店出具的《收入证明》,载明原告于2010年5月入职至2013年1月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工资为每月230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请假未回单位上班,故单位停发其全部工资。原告提交了广州市萝岗区东区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证详细信息表,载明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起居住在广州市萝岗区,职业一栏显示为无业人员。
   另查明,原告女儿钟X婷出生于2009年12月4日,原告女儿由包括原告在内的2名抚养人抚养。
   还查明,被告周X乔是粤Y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车主,被告XX财保佛山支公司是该车的交强险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交强险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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