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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71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71号



   原告:刘X立,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子琪,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身份证号码:51 XXXXXXXXXXXXXXXX。
   被告:广州市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X强,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身份证号码:44 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
   负责人:吴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龙,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身份证号码:62 XXXXXXXXXXXXXXXX,系该司职员。
   原告刘X立诉被告李X、广州市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子琪,被告李X,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X强,被告太平洋广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3年1月24日,被告李X驾驶粤AXXXXX号中型货车行驶至开创大道开源大道路口以南50米处超车时刮碰同方向同车道由邓X成驾驶并搭载原告的摩托车,造成原告与邓X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X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晚被紧急送往广州市萝岗区中医医院治疗,至2013年2月7日才出院。住院治疗期间,原告的医疗费已由被告李X的所在单位被告广州XX公司支付。2013年2月25日,原告前去复诊,结果为腰背部红肿,活动度受限,需要继续休息。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复诊,医生建议到理疗科理疗,必要时作伤残鉴定。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在广州市萝岗区XX土石方工程队从事木工工作,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原告直到2013年4月仍未能正常工作,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原告的妻子平时从事一些钟点工作,事故发生后,原告妻子一直护理着原告,未有其他收入来源。
   对于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被告李X作为肇事者,被告XX公司作为被告李X的用工单位及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被告太平洋广州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单位,至今没有任何赔偿。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1000元,共计19600元,各被告对前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太平洋广州分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粤AXXXXX在我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两个保险期限内,我司仅在交强险医疗限额1万元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限额内对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进行赔付;2.对商业三者险部分,因为是不同法律关系,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3.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误工费原告主张5000元/月的标准我方认为原告的依据不充分,其未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工资表、完税证明及银行卡流水证实其工资收入减少,我方认为医院医嘱明确原告误工时间为15天,请法院予以减免;护理费我方仅同意按照50元/天×13天计算;计算伙食费天数有误,伙食费应是650元;营养费原告未提供相关医嘱证实其需要加强营养,因此请法院予以驳回;交通费原告未提供交通票据证实其费用发生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请法院予以驳回;住宿费原告未提供住宿的相关发票,且本案中并无住宿费相关费用的产生,无法证实该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请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李X、XX公司辩称:同被告太平洋广州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23时15分,被告李X驾驶粤AXXXXX号中型货车沿开创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开创大道开源大道路口以南50米处超车时刮碰同方向同车道由邓X成驾驶并搭载原告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邓X成、原告受伤及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X负全部责任,邓X成无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进入广州市萝岗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从2013年1月25日至2013年2月7日,共住院13天,医生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腰5/骶1椎间盘突出;3.腰椎骨质增生。医生建议为:1.注意休息及适当锻炼;2.出院带药;3.不适随诊;4.建议休息半个月后复诊。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0084.09元,该费用已由被告XX公司垫付,故原告在本案中未主张医疗费。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到广州市萝岗区中医医院复诊,医生建议注意休息及适当锻炼;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再次到广州市萝岗区中医医院复诊,医生建议进行理疗,必要时作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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