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54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54号
原告:XX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香港新界荃湾。
法定代表人:陈X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点序,广东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祥娟,广东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国际XX投资公司广州房地产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X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开,男, 1974年8月5日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XXXXXXX。
原告XX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国际XX投资公司广州房地产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祥娟,被告委托代理人周X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3年4月22日与广东省XX房产开发公司广州开发区分公司签订《住宅商品房购售合同》(合同号:信房公购9396号),约定:原告向XX开发区分公司购买位于广州市萝岗区XX路X号XXXX座第X层XX至XX号住宅单元,建筑面积311.98平方米,总楼价款共计873544元。XX开发区分公司在收到原告全部购房款后应于1994年1月30日前将前述住宅交付给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3年12月30日交付全部购房款予XX开发区分公司,并由XX开发区分公司出具发票,且XX开发区分公司在收到原告交付的全部购房款后将前述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并由原告占有使用至今。但时至今日,XX开发区分公司仍未为原告办理前述项下的四套商品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前述合同项下的四套商品房的门牌号现为广州市萝岗区XX大街XX号XX、XX、XX、XX号。据查,广东省XX房产开发公司广州开发区分公司于1998年11月23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广东国际XX投资公司广州房地产分公司。原告现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为原告办理位于广州市萝岗区XX大街XX号XX房商品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方认为原告没有将购房款直接支付给我方,因此我方不能将产权证办到原告名下。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22日,原告XX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广东省XX房产开发公司广州开发区分公司(乙方)签订《住宅商品房购售合同》(下称购售合同),约定:甲方预购乙方所建的住宅位于广州市开发区XX路自编XXXX座第X层XX-XX号住宅单元,售给甲方的总建筑面积约共311.98平方米。甲方所购房屋按乙方售房价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00元,总楼价款共计873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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